我之前是很支持TikTok的。2020年,當川普政府首次試圖強迫TikTok的中國所有者字節跳動出售該應用,否則有可能將其禁止時,我當時的看法是,在美國禁止TikTok的弊大於利。我為什麼這樣認為呢?部分原因是因為,把所有大型社群媒體應用都存在的問題——侵入式數據收集、不透明的內容政策、令人上癮的推薦算法——推到TikTok身上,是省事的做法,還有一部分原因是因為我不相信這個應用是隱藏在眾目睽睽之下的中國間諜工具。現在,我仍然對這種說法持懷疑態度。如果中國政府想要通過美國人的智慧型手機窺探他們,無需使用TikTok就能做到這一點。得益於美國沒有聯邦層面的數據隱私法,它可以從數據中介那裡買到大量信息。而且現在,我依舊擔心,對Meta和谷歌等美國科技巨頭來說,禁掉TikTok是一份厚禮,這兩家公司擁有TikTok最大的競爭對手——Facebook、Instagram和YouTube,在一個競爭已經嚴重不足的市場上,這會進一步鞏固它們的贏家地位。但在過去的幾週裡,隨著一項迫使字節跳動出售TikTok的兩黨支持議案在國會迅速獲得通過,我開始意識到,禁止或強制出售TikTok或許是一個好主意。我採取這個立場,並非出於自願。我仍然認為,反TikTok一案的許多論點都是基於模糊的、僅存於理論層面的危害主張。我也贊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和電子前沿基金會等組織提出的觀點,它們認為禁止TikTok會扼殺美國公民受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並且可能為世界各地的威權政府樹立先例,以此做為理由,為它們審查不喜歡的網路言論辯護。但TikTok也犯了一系列自取其辱的錯誤。此外,它對最新國會議案的笨拙回應(包括鼓動用戶給他們的眾議員辦公室打去憤怒的電話)可能在無意中證實了批評者的說法——TikTok有興趣也有能力在有意願時利用自己的力量來影響美國政治。